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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娱乐民用航空器修补人员执照处理规矩

发布时间:2024-12-23 06:47:12 来源:九游娱乐APP 作者:九游app官网入口
  

  为了标准民用航空器修补人员执照的处理,确保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翔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处理条例》,制定本规矩。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修补作业的修补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矩处理体育运动航空器修补人员合格证件。

  我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担任民用航空器修补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补人员执照根底部分的考试、颁布和监督处理作业。

  我国民用航空区域处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区域处理局)担任民用航空器修补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补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处理作业。

  (e)民航局同意的训练组织,是指依照《民用航空器修补训练组织合格审定规矩》(以下简称CCAR-147部)取得了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修补训练组织合格证的训练组织;

  (f)民航局认可的训练组织,是指未依照CCAR-147部取得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修补训练组织合格证,但民航局依照规矩的程序认可其训练定论的组织。

  民用航空器修补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补人员执照持有人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效果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许大于0.04%,或遭到任何药物影响损及作业能力时,不得从事第66.15条、第66.25条中所规矩的作业。

  民用航空器修补人员执照(以下简称修补人员执照)包含根底部分和机型部分。修补人员执照请求人经考试合格取得修补人员执照根底部分。请求修补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请求人应当首要取得修补人员执照根底部分。

  考试包含书面考试、面试和基本技能考试。书面考试、面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果7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科目依照考试纲要区分,考试不合格者能够在90天后参加补考,考试成果有用期为5年。持有民航局同意的训练组织颁布的根底训练或基本技能训练合格证书等同于基本技能考试合格。

  (1)从事所请求专业的航空器修补作业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间在请求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请求专业的民用航空器修补作业。其修补阅历应当包含民用航空器修补实践作业,内容应当包含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修补使命;

  (2)经过民航局同意的训练组织训练并取得其颁布的所请求专业根底训练合格证书,且在结业后至少累计从事1年所请求专业的民用航空器修补作业。其修补阅历应当包含民用航空器修补实践作业,内容应当包含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修补使命。

  (a)具有本规矩第66.10条规矩条件的请求人,应当提交本规矩附件一规矩的《民用航空器修补人员执照初度颁布/续签请求书》(F66-1)以及请求书要求供给的资料;

  (b)请求人的资历、请求人提交的请求书以及请求书要求供给的资料应依据本规矩第66.10条进行查看。对契合规矩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颁布本规矩附件二规矩的《民用航空器修补人员执照》(F66-2);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当场或许在5个作业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契合规矩的请求人在20个作业日内作出不予颁布执照根底部分的书面通知,退回其请求资料并说明理由,奉告请求人享有的法令权力。

  (a)请求机型I类签署,应当现已取得修补人员执照根底部分,并取得民航局同意的具有相应机型训练资历的训练组织颁布的Ⅰ类或Ⅱ类机型训练合格证书,或经过民航局认可的训练组织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训练。其作业阅历应当契合本条的修补阅历要求。

  (b)请求机型Ⅱ类签署,应当现已取得修补人员执照根底部分,并取得民航局同意的具有相应机型训练资历的训练组织颁布的Ⅱ类机型训练合格证书,或经过民航局认可的训练组织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训练。其作业阅历应当契合本条的修补阅历要求。

  (c)机型部分I类和Ⅱ类的请求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请求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作业,且在该1年内应当至少有6个月是在请求执照机型部分前1年内取得的。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体系、电子体系的结构和操作在技术上类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修补阅历能够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修补阅历;

  (a) 具有本规矩第66.12条规矩条件的请求人,应当提交本规矩附件三规矩的《民用航空器修补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请求书》(F66-3)以及请求书要求供给的资料;

  (b)请求人的资历、请求人提交的请求书以及请求书要求供给的资料应依据本规矩第66.12条进行查看。对契合规矩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予以签署机型部分;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当场或许在5个作业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契合规矩的请求人在20个作业日内作出不予签署机型部分的书面通知,退回其请求资料并说明理由,奉告请求人享有的法令权力。

  (a)修补人员执照有用期为自颁布修补人员执照根底部分起5年,为确保修补人员执照接连有用,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有用期满前取得民航局对执照有用性的续签。

  (1)持照人每2年内有累计至少6个月的航空器修补阅历,或许有累计至少6个月与航空器修补有关的作业阅历;

  (3)修补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提交本规矩附件一规矩的《民用航空器修补人员执照初度颁布/续签请求书》(F66-1)以及请求书要求供给的资料;

  (1)依照《民用航空器修补单位合格审定规矩》(以下简称CCAR-145部)放行依照作业单完结航线修补作业的航空器;

  (2)依照《修补和改装一般规矩》(以下简称CCAR-43部)的规矩,对航空器进行修补作业并同意其康复运用。

  修补人员执照持有人或许请求人不能到达本章规矩的条件,但能够满意民航局确认的到达等效安全所必需的其他弥补条件的,民航局能够对其豁免本规矩中的相关要求。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补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补人员执照)包含根底部分和项目部分。部件修补人员请求人经考试合格取得部件修补人员执照根底部分。请求部件修补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请求人应当首要取得部件修补人员执照根底部分。

  考试方式为书面考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果7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科目按考试纲要区分,考试不合格者能够在90天后参加补考,考试成果有用期为5年。持有民航局同意的训练组织颁布的根底训练或基本技能训练合格证书等同于基本技能考试合格。

  (1)从事所请求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补作业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间在请求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请求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补作业;

  (a)具有本规矩第66.20条规矩条件的请求人,应当提交本规矩附件四规矩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补人员执照初度颁布/续签请求书》(F66-4)以及请求书要求供给的资料;

  (b)请求人的资历、请求人提交的请求书以及请求书要求供给的资料应依据本规矩第66.20条进行查看。关于契合规矩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颁布本规矩附件五规矩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补人员执照》(F66-5);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当场或许在5个作业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契合规矩的请求人在20个作业日内作出不予颁布执照根底部分的书面通知,退回其请求资料并说明理由,奉告请求人享有的法令权力。

  (b)取得民航局同意的具有相应项目训练资历的训练组织颁布的项目训练合格证书,或经过民航局认可的训练组织对其进行的相应项目训练;

  (a)具有本规矩第66.22条规矩条件的请求人,应当提交本规矩附件六规矩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补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签署请求书》(F66-6)以及请求书要求供给的资料;

  (b)请求人的资历、请求人提交的请求书以及请求书要求供给的资料应依据本规矩第66.22条进行查看。对契合规矩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予以签署项目部分;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当场或许在5个作业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契合规矩的请求人在20个作业日内作出不予签署项目部分的书面通知,退回其请求资料并说明理由,奉告请求人享有的法令权力。

  (a)部件修补人员执照有用期为自颁布部件修补人员执照根底部分起5年,为确保部件修补人员执照接连有用,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有用期满前取得民航局对执照有用性的续签。

  (1)持照人每2年内有累计至少6个月的航空器部件修补阅历,或许有累计至少6个月与航空器部件修补有关的作业阅历;

  (3)部件修补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提交本规矩附件四规矩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补人员执照初度颁布/续签请求书》(F66-4)以及请求书要求供给的资料;

  取得部件修补人员执照根底部分及相应项目部分的人员能够对项目部分类别范围内的部件,依照CCAR-145部或CCAR-43部放行。

  部件修补人员执照持有人或许请求人不能到达本章规矩的条件,但能够满意民航局确认的到达等效安全一切必要的其他弥补条件的,民航局能够对其豁免本规矩中的相关要求。

  违反本规矩第66.6条规矩,在行使执照相应权力时未随身携带证件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处理局给予正告。

  违反本规矩第66.7条规矩,服用药物或许饮用含酒精饮料后进行修补或许放行作业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处理局给予1千元罚款。

  违反本规矩第66.9条、66.19条规矩,在考试中存在做弊或其他制止行为的,一切考试成果报废,请求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请求考试。

  违反本规矩第66.11条、66.13条、66.14条、66.21条、66.23条、66.24条规矩,有假造、变造请求资料行为的,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处理局不受理其请求或许不予颁布执照、签署或续签,请求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请求;经过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根底部分、机型或项目签署、执照续签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处理局予以吊销,请求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请求。

  (a)未在执照持有人的权力范围内实施作业,或在其生理或许心思情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行使放行权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处理局给予1千元罚款;

  (b)涂抹、假造执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205条的规矩,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处理局责令其当即中止民用航空活动,2年内不得申领执照;

  (c)回绝承受民航局、民航区域处理局查看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处理局给予1千元罚款;经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处理局查看不合格的,执照持有人不得持续行使执照的权力,经查看、查核合格后,方可持续行使执照权力。

  违反本规矩规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照持有人遭到刑事处分期间,不得行使所持执照赋予的权力。

  参加抢修和暂时修补在我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或许区域修补人员能够经过该航空运营人的请求取得民航局的同意。

  持有国外民用航空器修补人员执照,需求民航局认可或转化的,依照民航局与该执照颁布国的民用航空当局签定的协议履行;若无协议,经过查核予以认可。

  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区域民用航空器修补人员执照,需求民航局认可或转化的,依照民航局与该执照颁布区域的民用航空当局签定的协议履行;若无协议,经过查核予以认可。

  本规矩自2016年5月8日起实施。2005年9月27日发布,2005年12月31日实施的《民用航空器修补人员执照处理规矩》(CCAR-66R1)一起废止。

  本规矩收效之日起考试成果在原有2年有用期所规矩的有用范围内的成果,依照本规矩将成果有用期延伸至5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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